基隆市府求償逾時 1300萬要不回來
六年前一把火,基隆市博愛市場二樓設施付之一炬,市政府花了一千三百一十八萬零一百元修繕。高等法院去年四月刑事判決確定,是攤商使用電器不當造成,市府今年七月提告求償,卻已過了侵權損害賠償的請求時效,市府敗訴,錢要不回來!
市府產業發展處認為法院認定的求償期限太早,還在研議是否上訴。不過,行政處法制科昨天解釋時,居然主張時效應從火警發生時起算,到九十八年就過了,比法官認定的還早兩年。
博愛市場火警 攤商釀禍判刑
九十六年七月二日凌晨二時許,仁愛區博愛市場二樓失火,二樓公共設施和商品付之一炬,市府花了上千萬元修繕。經消防局等單位勘驗,認定是水餃店王益財使用電器不當造成。
基隆地院九十八年依公共危險罪判處王益財拘役卅日、緩刑兩年,王上訴高院,去年四月十日維持一審刑度,全案確定。市府今年七月十一日提起民事訴訟,向王益財求償這一千多萬元,法院判市府敗訴,理由是已過了賠償請求時效。
侵權損害賠償的請求權起算是從「知悉」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開始,兩年時間不行使,時效就會消滅。
市府知悉損害 超過2年才告
王益財一審被地院判有罪後上訴,市府在九十八年底曾函文高院,請高院在判決確定後,將判決書函送市府以利求償,法官認定市府在九十八年底就已經知道賠償義務人是王益財,今年七月才告,早已過了兩年,因此判市府敗訴。
市府產業發展處副處長林福來說,該案在起訴時,市府曾討論是否請求民事賠償,後因單位、人員整併,就停了下來。一審判刑確定,市場科專簽等高院判決定讞後再求償,當時簽會行政處法制科時,也未提醒有關求償時限,只簽註「本於單位權責依法審認」,相關單位也沒意見,所以就等高院判決才求償。去年四月高院判刑確定,市府兩度發函給攤商索賠被拒,才在今年七月提出民事求償;林福來說,目前在研議是否上訴。
疏失造成敗訴 議員要求究責
市議員施世明和蔡適應昨天都說,明明該贏的卻因行政疏失變成敗訴,明顯有瀆職之嫌,痛罵「很離譜」、「法制科裁撤算了」、「市府請法律顧問是幹什麼的」,認為市府財政已捉襟見肘,還平白損失人民的納稅錢一千多萬元,應追究責任,兩單位行政怠惰,造成市庫損失,市府應該請求國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