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人通姦者之訴請判決離婚?
與人通姦者之訴請判決離婚?
所謂通姦係泛指與配偶以外之人發生關係,無論其為一夜情,還是繼續性的,也不管是否付費,配偶之一方與他人通姦,除構成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外,通姦之一方已違反貞操義務,破壞配偶間之信賴,致婚姻發生嚴重裂痕,無過失之一方配偶,得於知悉後六個月內訴請離婚,如配偶之一方未於知悉後六個月訴請離婚,或事前同意或事後宥恕,或通姦已逾二年者,不得請求離婚(第一千零五十三條)。實務見解認為,納妾行為屬於上揭法條之通姦行為(司法院院字第七七○號解釋、最高法院廿二年再字第五號判例)。
又所謂「與人通姦」,係指結婚後他方與人通姦者而言,至結婚前與人通姦,如在婚約訂定後,僅得於結婚前解除婚約,不得於結婚後據以請求離婚〈最高法院三十三年度上字第二九四號判例〉。
<九十六年五月四日修正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三日公布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三日施行之民法親屬篇修正案將「二、與人通姦」改為「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但前述解說並無不同。〉
來源:聯晟法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