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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鈔換真鈔 具悔意獲緩刑

偽鈔換真鈔 具悔意獲緩刑

偽鈔換真鈔 具悔意獲緩刑

  北部有三位姓于、胡、曾年輕男子,於去年九月間,帶著八萬元偽鈔,從台北一路南下遊玩,在嘉義被警方查獲。案經地檢署依行使偽造貨幣罪起訴,地方法院近期審結,考量三名被告均二十餘歲年輕人,且具悔意,均宣告緩刑。全案仍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于男(二十四歲)於去年九月間在北市內湖區,拾獲疑似他人丟棄的新台幣仟元面額的偽鈔八十張,便與胡姓友人(二十五歲)、曾姓友人(二十四歲),沿路開車從北而南到處遊玩,途中多次使用偽鈔購買少許物品,以便換真鈔。三名男子沿途多次消費得逞,一但被察覺千元大鈔有異,被告則會藉故離去。去年九月十四日,三名被告來到嘉義縣大林鎮遊玩,準備以同樣手法換取真鈔,店家發現這三位男子樣子有異樣,於是暗中記下被告所駕乘的車牌號碼,並報警處理,警方循線查獲,在車內查扣五十六張的仟元面額偽鈔。
  案經地檢署依行使偽造貨幣起訴,地方法院審酌被告于男在偶然的機會下拾獲偽鈔,並非故意購入或取得,與其他兩名被告一時興起貪念而行使偽鈔,且均年僅二十餘歲的年輕人,犯後深具悔意。因此,被告于男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緩刑四年;被告胡男、曾男各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減刑為九個月有期徒刑,均緩刑三年。

法律教室:

  于男於95年9月初拾得的紙幣明知非真鈔,竟邀約胡姓及曾姓二位友人,由北而南沿路遊玩且反覆多次行使偽造通用紙幣的犯意,持偽鈔至多家商店購買便宜商品,用意其在找換真鈔,而且多次成功換得真鈔。按刑事法犯罪行為態樣,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均係犯刑法第196條第1項行使偽造通用紙幣罪,又三人行使偽造通用紙幣罪有犯意聯絡,為共同正犯。

  承審法官認被告于男是在偶然情形下拾獲偽鈔,並非故意購買或惡意取得偽鈔,與另被告2人一時興起貪念而持以行使,念及被告等3人均僅20餘歲,尚屬年輕,且犯後尚能坦承犯行,知所悔悟,依刑法第59條、又按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者,均應依罪犯減刑條例減其宣告刑二分之一。併予宣告緩刑各4年、及3年,以啟自新。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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