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方法
依據民法的規定,離婚有三種方式,一是『兩願離婚』,也就是協議離婚,必須在夫妻雙方都同意離婚的前提下才能辦理,夫妻需簽立離婚協議書一式三份,協議書須由兩位以上證人簽名,然後雙方共同親自至戶政事務所辦理登記,登記後離婚始生效,如果只有離婚協議書,但未辦理登記,則離婚無效。
再者為98年4月29日剛公布施行的『法院調解或和解離婚』,離婚經法院調解或和解成立者,婚姻關係於調解或和解成立時即消滅,法院會發文通知戶政機關,當事人於接獲法院正式調解成立書之後,可以單方持相關文件至戶政辦理登記。
第三種是『判決離婚』,也就是訴訟離婚,申請判決離婚須有一定的理由,民法第1052條規定,夫妻之一方,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親屬之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一方已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判決離婚得由當事人自行或委任律師具狀向法院提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