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藏匿李宗瑞 陳美蘭判6月
台北地院審理李宗瑞被控迷姦案,今天以藏匿人犯罪將涉藏匿李宗瑞的女子陳美蘭判刑6月,得易科罰金。全案可上訴。
李宗瑞被控從民國98年起對多名女子下藥性侵,他遭羈押至今始終否認迷姦或偷拍,遭檢方依涉犯加重強制性交等罪起訴,求刑30年;同案被告陳美蘭則被依藏匿人犯罪嫌起訴。
根據台北地方法院的判決書,李宗瑞今年7月遭查緝而離開台北,以散心為由投宿舊識陳美蘭,陳美蘭則提供位於彰化地區的住處供李宗瑞居住。
李宗瑞8月23日北上至台北地檢署投案,陳美蘭則於當晚向台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自首。
台北地院審理認為,經媒體大篇幅報導,媒體以英文字母為代號的女星、小模等來代稱被害人,造成社會大眾諸多揣測。
北院認為,這種揣測除引起遭誤會影射的人無端困擾外,也使被害人在得知後因難堪而再次受傷害,陳美蘭卻藏匿李宗瑞,增加司法人員查緝困難,審酌她始終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將她判刑6月,得易科罰金;全案還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