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3仲介團體公播權 才不侵權
到卡拉OK、KTV唱歌,是十分普遍的消費行為,但牽涉的著作權問題,卻相當複雜。
不論是包廂式經營KTV,或坊間小吃店、或採大廳式經營的卡拉OK,只要是營業用的電腦伴唱機,業者都必須購買內建歌曲有授權的公播機,並申請公播證,取得公開演出及公開播送授權。
以卡拉OK店使用的伴唱機為例,目前公播證主要由台灣音樂著作權人聯合總會(TMCS)、中華音樂著作權仲介協會(MCAT)、台灣音樂著作權協會(MUST)三個音樂著作權仲介團體,個別進行授權,三個「仲團」所涵蓋的曲目幾乎包含現有曲目九成五以上。
換言之,卡拉OK店內的伴唱機,每台機器內含歌曲動輒上萬首,歌曲的「公播權」,業者都須透過三家仲介團體,付出每年近七千二百元的版權費,才算合法,僅購買其中一或二家,都不算完全合法,只要店內客人公開點播未授權的歌曲,業者都可能會吃上官司。
一旦仲介團體以向法院提起刑事或民事訴訟,依照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規定,侵權者可能面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以一般卡拉OK業者違法侵權,和解後,賠償金額大約在五萬元到十萬元之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