砸人家的玻璃窗,並罵三字經,為什麼不是恐嚇?
案例:
高等法院有一則判決,有一個債權人到債務人的家砸玻璃窗,並罵三字經,但認為不構成恐嚇罪,這是怎麼一回事?
解析:
(1)按刑法所定的恐嚇罪,是指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財產的事情,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所以,是不是心生畏懼,是要看被恐嚇的人有沒有害怕而定。
(2)本案債權人到債務人的家砸玻璃窗,並罵三字經,純粹是債權人對債務人不還錢,表示不高興,並沒有恐嚇債務人的意思,所以,認為不構成恐嚇罪。
(3)但砸玻璃窗的部分,是毀損債務人之物,應構成毀損罪,如經債務人提出告訴時,會被判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或五百元以下之罰金。
(4)用三字經罵人,如在得共見共聞之場所罵人時,會構成公然侮辱罪,如經債務人提出告訴時,會被判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