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非活動經費飲宴濫用的違法
學校非活動經費飲宴濫用的違法
最近聽到學校職員因活動聚餐,要求會計人員同意覈銷報帳被拒絕,而向地方政府首長(最高者為司法警察官)以黑函檢舉該會計人員濫權瀆職,當然此情對於該會計人員而言,應認係屬於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意圖得利,抑留不發職務上應發之財物者。」之範圍,也就是說該會計人員如出於因未參與該活動聚餐之目的拒絕,仍與此罪之構成要件事實相當。所謂意圖得利的法律意義並不以實際得利為要件,只要有圖謀不法利益的意圖,不管是積極的或消極的利益都會構成本罪要件。當然該會計人員為此會喊冤,而成為是否匿名違法誣告的問題,因為向司法警察官舉發所謂誣告的犯罪事實是觸法的,當然這也要看該會計人員是否真的是完全清廉的來決定。公務上常見挾怨報復的情況,但是不具名或匿名多少是想在不確定的法律責任上規避,這也常造成在處理上雙方各執一詞,難以判斷是非或違法的情況發生。
現在在地方政府按照規定只有在機關首長,官列薦任八職等以上者,可以按級別編列預算使用「特別費」每月5000元以上,在校長具官等八職等以上者,可用犒賞員工及聚餐之用,捨棄不用此特別費的話,就只有在特定工作計畫下的活動經費才有機會使用,如果要挪支或流用學校業務費使用在聚餐,犒賞也必需是用在公務目的上,非公務目的則是絕對禁止的,而這就是屬於會計覈銷審核內容。而通常會發生的是校長不下指示,在夜間飲宴放任屬下以單據核銷,而這涉及是否行使公務的裁量判斷內容,也常引起校內人員與會計人員的摩擦,而黑函也常因此而產生,這除了是出於對於公務法令的誤解外,有時也涉及想故意詐領公款的法律問題。
這傳聞因為夜間飲宴與公務及犒賞之間,只有犒賞是因為公務有功的事後公據飲宴行為,至於夜間公務只有加班(費)怎有飲宴可能?而犒賞要不要先行簽據會知會計人員才是重點?因為這才是爭議之所在,所謂會計為了想參與飲宴或其他交換利益的行為下,檯面上或下所作出的杯葛或不法相關傳聞不緋,但是在這戰場上最後誰是誰非呢?在依法行政上永遠是站在比較有利的一方,校方人員不能說明出於「公務」?因為經費許可裁量權在於會計人員,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對這種飲宴行為並未作出直接規範,相關的只有「正當性及合理性,並符合舉辦之宗旨」等使用字眼,這當然是禁止假藉名目公開飲宴的,否則校長就可以直接裁示,但是通常的狀況下學校都是缺乏這項行政指示的爭議,為什麼呢?
這種黑函的導火線是怪會計人員對先斬後奏的飲宴審核過嚴嗎?這不准及無法核銷付款當然得罪校方人員,其因當然有自。但是今日這種黑函訴求的是什麼?只是反映出校方人員間對於經費使用上的完全不同意見,不管如何法律在執法上是生硬的,「誣告」與行政認知上應該知道的是:「只要在意圖使人受懲戒處分以上就構成違法」,尤其是向司法警察官(包括市長)提出,此一重點是在檢舉內容是否涉及違法?刑法規定的是不得因不知法律而不罰,所以這在檢舉內容上的違法可能性的認知的事實上是採寬鬆認定標準的,不會因為雙方有嫌隙或正當性理由在處理上有所不同的。所謂的依法令阻卻違法,只有在執行公務上或法令賦予這項權責,但是檢舉貪污瀆職辦法不是合法阻卻誣告的正當性。所以這是會計人員在構成抑留剋扣罪與誣告罪成立二擇一的問題,事實的真假我们不得而知,但是對於有違法存在,就不應該任其擴大發生也是主事者責無旁貸的事,我们只能期待對於這種經費合法性或協調性上的關鍵,有權者不要讓自己因為從合法化的地位及角色,轉變成無法使用這類經費甚至轉變為違法,而使得學校分裂甚至造成自己涉訟的窘境,會計人員也應該要絕對遵守法令審核,在不鼓勵違法使用經費的前提下並及時反映,才不會讓這種不法狀況一再發生,成為政府形象及實質利益雙輸的行為,也值得學校在處理財務經費問題上特別注意。
來源:台灣法律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