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標的會員是否可向其他會員請求支付會款?
得標的會員是否可向其他會員請求支付會款?
按「互助會」或「合會」,係台灣民間資金融通或儲蓄的重要方法,其目的在於濟急、互助,故會員通常以週遭之親朋好友為主。此外,會員加入合會,亦係考量與會首間之信賴關係,而成立互助會。故,實務上均認為互助會之性質係會員與會首間締結之契約.會員之間,除有特別約定外,不發生權利義務之關係。
但民法債篇於民國八十八年四月二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於第十九節之一增訂「合會」之有關規定,依民法第七百零九條之一之規定,所謂之合會,係指由會首邀集二人以上為會員互約交付會款及標取合會金之契約。據此而觀,將來若會首怠於代得標會員收取會款時,得標之會員即可根據合會之法律關係,請求會員支付其應繳之會款,而無須代位會首對其他會員請求給付會款。
來源:台灣法律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