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天燈祈福卻誤觸公共危險罪
放天燈祈福卻誤觸公共危險罪
「南蜂炮、北天燈」,是元宵節最具代表性的民俗習慣及活動,但是民眾還是要特別小心,在去年的時候,有民眾因放天燈還曾經造成桃園機場的跑道要暫時性封閉,北二高在新竹路段,亦有傳出天燈「喜從天降」,差點就因為天燈造成高速公路上的連環大車禍。因此檢察官特別提醒,放天燈是屬於危及公共安全的可能性,並有觸犯公共危險罪嫌之虞。
新竹地區在去年的元宵節,有民眾在空曠的地點放天燈,他原本只是想向上天祈求未來的一年平安,不料天燈卻被強風吹到北二高的國道上,造成無預警的掉落在國道上,一名駕駛人差點去撞上天燈,為了閃避時也差一點就追撞其它車輛,這名駕駛人在氣憤之餘,就將尚未焚燒完畢的天燈撿起,並見到天燈上寫著祈福民眾的基本資料,最後才向放天燈的民眾興師問罪,雙方和解後才化解一場紛爭。
法律教室:
依刑法第11章規定有關公共危險等罪,其中刑法第173條至176條皆屬之,一般人對於放天燈是一種風俗習慣,故應不會針對特定人加以放火,在定性上放天燈的行為應屬失火的行為,「失火」是指過失所產生行為客體著火燃燒之行為。過失燒毀現有人所在之車,得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因為行為人放天燈的行為,造成第三人現未有人所在之他人所有之車,得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另外有關青少年故意放鞭炮爆燬他人之物,警方得依刑法第176條準放火來起訴,建議要玩鞭炮等危險爆裂物時,最好要有家長陪同以免成災。
來源:聯晟法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