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法典/商標法
商標法判定兩商標有無類似、侵權,甚至是否容易造成外界混淆、誤認,通常採四項衡量原則:
一、商標是否近似及其近似程度;二、已先登記在案者,是否為著名商標或標章;三、商標識別性的強弱;四、消費者對既存商標的熟悉程度。若有,應給予較大保護。
以此案訴訟爭議「阿羅哈」商標而言,從雙方商標整體外觀、讀音、圖像及相同的中文字,幾乎都一致,則屬「高度近似的商標」。此外,若具有社會普遍認知的特性,則可稱為著名商標,以「阿羅哈」客運來說,其商標、商品及提供運輸服務,也都會被視為商標識別性強。
from:自由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