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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六貼卡通連結 挨告

小六貼卡通連結 挨告

  一名國小六年級女童,在知名網站YouXube搜尋到最喜歡的日本卡通「魔女的考驗」,於是就把影片放在自己的部落格作連結,就此吃上侵害著作權官司。法官念在女童是初犯且行為輕微,裁定交由父母管教不需審判,但事後家長又接到代理商索賠文件,讓女童母親大罵代理商太過分。女童母親稱:「當庭我們就認錯,也是慎重說道歉,之後對方來函指責我們嚴重侵害他的著作代理權,要我們10日內去跟他們主動聯繫,如何賠償問題。」
  從網路上搜尋到自己最愛的日本卡通「魔女的考驗」的小六女童,興高采列把影片連結貼在自己的部落格,換來卡通代理商提出侵權告訴。女童母親:「非常沮喪不再看這個卡通,任何關於這個卡通的一切,她都不再碰觸,對她的心靈傷害是很大的。」少年法庭法官念在小女童是初犯有悔改意思,而且行為輕微,裁定交由父母管教不需審判。女童母親不懂代理商怎麼在這之後還來索賠,難道警局做筆錄、法院出庭,不足以給一個12歲的孩子教訓嗎?
  卡通代理商林先生說:「他們去抓到網路上的IP位置,不曉得是個小孩子,到目前為止也沒有跟他們索賠。」孩子有錯在先,女童母親坦承自己管教有疏失地方,而業者有權利主張自己的權益,只是身為卡通代理商該是給小朋友歡樂,其維護著作權的方式,不用這麼強硬的嚇壞孩子吧。

法律教室:

  網路上複製他人之著作財產權之網站位址,將其連結複製貼到自己部落格上,使不特定人得以瀏覽、觀賞分享,縱然非營利意圖,仍然牴觸著作權法第92條公開侵害著作財產權之規定「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小六女童擅自以公開播送、展示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其在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

  本案中之犯罪行為人為一名國小六年級的女學生,因不懂複製連結他人具有著作權之網站影片,而誤觸法網違反著作權法第92條。純粹只是為了將自己喜愛的卡通影片,放在自己的部落格,賞心悅目者外並且增加部落格的個人自我特色。為一己之所欲,而觸犯他人之著作權,並不少見,但是發生在小六學童身上倒是不多見。少年犯罪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規定辦理,少年係指12歲以上未滿18歲之人【參照同法第2條】。少年法院審理衡量女童為初犯,並且當庭認錯再按其犯罪情狀、原因、動機、手段、意圖等因素,法院認為女童涉及違反著作財產權衡諸前述之原因所得心證,依同法第28條規定,應不付審理之裁定為宜,再依同法第29條規定,得為不付審理之裁定,並將伊交付其法定代理人嚴加管教,以代少年微罪不審理之處罰。

  至末,該案件之被害人為「魔女的考驗」所有權的代理權人所有,其依著作權法第88條第1項規定得請求損害賠償之。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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