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民「喬」事叫選服?民團:政治獻金有限度
林益世事件後,民意代表的選民服務的份際與範圍引發討論。公民監督國會聯盟認為,民代已經領有國家薪俸,替選民服務若在法規限度下接受政治獻金無可厚非,但如果過份收取就該檢討。
(蕭照平報導)
針對林益世涉嫌貪瀆事件,引發選民服務範疇的諸多討論。公督盟執行長張宏林就表示,民意代表往往會以選民服務之名行超收政治獻金之實。
『現在的確有這種現象,只要他們(民代)超收這些不應該收的政治獻金,他們就會推說這是選民服務,我們認為不應該是這樣子』
只是在選民服務跟收取政治獻金的份際如何掌握?張宏林表示,政治獻金法中對個人或機關團體的政治獻金都有上限規定,以千萬數目來說,應該是很明顯的違規。
『選罷法裡面都有選舉金額規定跟政治獻金規定,事實上有規定能捐助的額度,我覺得有個問題是這些政治人物在我們界定來講已經是嚴重違規了,六千萬假設真有這件事情來講真的是有知法犯法了』
張宏林也認為,會需要民代去「喬」事情,就是因為有怠惰的行政部門才造就萬能的民意代表。他呼籲社會要了解,民代是領取國家薪俸的公僕,如果還向人民收取過分的政治獻金就該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