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4兵工廠爆炸案 監察院糾正軍備局、聯勤司令部
監察院今(21)日指出,去年10月國防部軍備局第204兵工廠位於宜蘭縣員山鄉的「再連分廠」,因廠區火工所拆解報廢TC-68閃光手榴彈時,不幸引起閃燃及大爆炸,造成8人輕重傷,案經調查後,發現事故肇為國軍彈藥管理、廢彈處理有違失,依法對國防部軍備局、國防部聯合後勤司令部提出糾正。
監察院表示,軍備局第204兵工廠於拆解報廢TC-68閃光手榴彈時,未依SOP作業銷燬,明顯違反作業紀律,而且幹部督導有欠落實,也未建立合格簽證制度,勤前教育不足,顯有違失。
監察院指出,軍備局第204廠執行廢彈拆卸作業,未能落實相關人員教育訓練,而事故現場未設置監控系統,致未能監督現場人員作業情形,安全防護設施及裝備欠缺,造成人員嚴重燒傷。
監察院表示,此案彈藥儲管及查核有欠落實,未能嚴格管控,導致廢(藥)料領取有超屯情形,而且軍備局第204廠對確定實施拆解的廢彈,未切實掌控其施工進度及拆解數量。
監察院說,軍備局及國防部聯合後勤司令部對國軍彈藥管理及廢彈處理,未能善盡督導之責,適時消弭潛在危因,致悲劇一再重演。
監察院表示 軍備局所屬第204廠再連分廠火工所,對於國軍彈藥管理、廢彈處理,作業紀律與安管作業等核有違失,雖於爆炸事故發生後已積極改善,國防部並已議處有關失職人員,以及相關主管已調離現職在案,且該部及所屬對相關傷亡人員的救護及撫卹等善後工作,不遺餘力,但工安事故發生,除造成人員傷亡外,更嚴重損及國軍形象,自屬難辭其咎。
監察院強調,軍備局及聯勤身為上級主管機關,卻未能嚴格督導,適時消弭潛在危因,防患於未然,致生上開各項缺失,均有違失,依監察法第24條提案糾正,並移送行政院轉飭國防部督促所屬確實檢討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