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官帶酒女出場 遭停職確定
調查局國家安全處調查官甘以凡遭酒店小組指控性侵、吸毒,刑事獲不起訴,但被記兩大過停職。甘以凡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最高行政法院認為,處分無不法,判決甘以凡敗訴定讞。
民國98年,1名酒店小姐向媒體爆料指稱,調查局國家安全處調查官甘以凡涉嫌接受酒店招待喝花酒、吸大麻,還帶酒店小姐出場,強逼女子吸毒,趁她昏睡時性侵。
調查局政風室將全案移送台北地檢署,檢方認為酒女指述前後顛倒,甘以凡的檢體驗不出大麻,給予不起訴處分。但法醫研究所驗出他吸食K他命,調查局認為他嚴重損害調查局聲譽,決議記兩大過停職。
甘以凡認為他刑事已獲不起訴處分,停職處分有失公平性,提起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甘以凡雖未有刑責,但證據顯示,他確實有駕車帶酒女出場,損害公務員聲譽,調查局處分無不法,判決甘以凡敗訴。最高行政法院日前判決上訴駁回。全案定讞。 【2011/11/17 中央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