扁珍金改案有罪 陳致中判1年
前總統陳水扁被控二次金改案,扁兒子陳致中、黃睿靚夫婦被檢方依洗錢罪起訴。台灣高等法院今天判決陳致中1年徒刑,併科罰金新台幣400萬元;黃睿靚6月徒刑,併科200萬元。
特偵組在民國98年12月以陳水扁、吳淑珍夫婦利用金控併購案,向國泰、元大兩家金控索賄新台幣6億多元,起訴扁珍貪污;國泰世華副董事長蔡鎮宇、元大馬家,以及扁家子女陳幸妤、陳致中、黃睿靚夫婦,被檢察官認為協助扁家隱匿貪污所得,遭依洗錢罪起訴。
台北地方法院去年11月5日一審宣判,合議庭認為,金控合併並非憲法列舉的總統職權,金控業者付給扁家的6億多元,與總統職務行為沒有對價關係,判扁、珍及所有被告無罪。
台灣高等法院今天分別判決陳致中1年徒刑,併科罰金400萬元;黃睿靚6月徒刑,併科罰金200萬元。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