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騷擾上訴 改判猥褻刑更重
新北市吳姓超商業者兼營停車場,被控對到超商填停車單據的婦人熊抱、襲胸,被依性騷擾防治法判徒刑四月,吳否認非禮,不服判決而上訴,反被法官判更重。
合議庭法官認為,吳對婦人熊抱摸胸長達三分鐘以上,與以偷襲及短暫不當觸碰的性騷擾行為不同,因此撤銷原判決,改依強制猥褻罪,判他徒刑一年。
法官調查,四十六歲吳姓男子在經營的超商旁空地兼營停車場,一月六日下午見一名到超商填寫停車費單據的婦人頗有姿色,突然自她身後環抱,兩手還用力摸捏婦人胸部,直到婦人念小學的外甥進入超商才鬆手。
婦人事後報警指控吳涉嫌性騷擾,法官判吳徒刑四月,吳不服上訴。吳向合議庭法官說,婦人到超商偷東西被他發現,才誣賴他性騷擾;且他的右手臂受傷未癒,不可能熊抱。
婦人出庭說,遭吳熊抱並襲胸長達三分鐘以上,她激烈抵抗並大聲告訴吳「你這樣是犯罪的」。婦人外甥證稱,案發當天因感冒請假未上課,他進到超商發現吳抱住阿姨,兩手還放在阿姨胸部。
合議庭法官查知,婦人案發後為蒐證提告,帶錄音機至超商錄下與吳對話;對話中吳承認摸婦人胸部,並說要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