扁案上訴 特偵組:更一審判決違法
扁家涉及國務機要費案、南港案、洗錢案,高院更一審判決扁珍貪汙無罪,兒媳陳致中、黃睿靚獲輕判;特偵組認為,國務費不同於首長特別費,不適用大水庫理論,且扁珍致靚貪汙、洗錢金額龐大,判刑過輕,另黃睿靚矢口否認犯罪,卻給予緩刑,而且緩刑處分金一千萬遠低於犯罪金額「海角七億」,判決違法,提起上訴。
另外,扁幕僚林德訓、馬永成協助扁珍詐領國務費逾三千萬,合議庭卻認為兩人情節輕微,從輕量刑,悖離國民法律感情。且馬永成未坦承犯行,亦無悔意,特偵組認為不宜緩刑。
扁珍因國務費案,高院原判兩人無期徒刑,經最高法院發回,高院更一審判決認定不構成貪汙,改依偽造文書等各判應執行二年八月。
上訴書指出,國務費係由陳鎮慧出具領據,出納將現金交陳領取,並以專用保管箱保管,獨立分帳,並無與其他款項混淆可能,因此性質不同於首長特別費,並不適用大水庫理論。
在陳鎮慧的隨身碟中,扁珍、陳幸妤、趙建銘、陳致中、黃睿靚六人私人開銷高達一千九百一十二萬四千元,國務費並非全部給扁使用,且扁珍以他人消費核銷發票多達七百四十七張,與公務無涉,扁珍貪汙犯行明確。
而扁舉證廿一項機密外交,亦可用一般支出憑證報支,無須以不實犒賞清冊核銷,事實上,相關費用另有來源,包括辜仲諒等企業家支付,並非國務費支應。
南港案部分,特偵組強調,珍應構成貪汙罪,而非合議庭認定的圖利罪,且身為總統夫人,涉貪行為嚴重破壞政府信譽與法律秩序,毫無悔意,竟未併科罰金刑,或加重其刑,實屬輕縱。
洗錢案部分,上訴書指扁將扁家海外資金辯稱是外交用途,係臨訟杜撰之詞,且在葉盛茂呈報扁家海外洗錢情資時,扁毫不訝異,顯示扁早知悉洗錢情事,並非不知情。
陳致中、黃睿靚更一審被判刑一年二月、一年,黃被宣告緩刑;特偵組認為,兩人量刑失衡,罪刑顯不相當,他們協助扁珍洗錢高達七億元,犯罪所得龐大,比較同案的吳景茂、陳俊英都被判刑兩年確定,致靚兩人刑度明顯過輕。
更何況黃睿靚矢口否認犯行,並無悔意,合議庭竟以黃「口頭承諾為公益奉獻」的空洞理由,給予緩刑,難昭公信,且黃犯罪利益超過數億,竟然緩刑處分金只要一千萬,與她犯罪利益不成比例,犯罪投資報酬率遠高於犯罪事發風險,難收刑罰教化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