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兒童教材想退貨
問題:
我購買一套兒童教材,因不適用想退,但對方拖延時間過了退貨期,我們又無在7天內寄回商品,只打電話給對方,無法証明,當時有辦分期付款,可是對方並沒有在分期單上寫上商品名稱,只是一直強調,只要分期期數對了,繳款地點對就可,其他回公司再填,沒想到竟成消費性貸款,收到的繳款公司卻是一家融資公司,我覺得權益受損,後去消基會申訴,即將進行調解,請問:我在對方無給任何合同下要如何與對方談契約終止的事?又融資公司債權轉讓問題要如何解決?
回答:
一、訪問買賣之構成為:
1.未經消費者邀約而主動向消費者銷售。是故若是消費者主動邀約,例如主動詢價、或請廠商報價…等等,就不屬於消保法訪問買賣的範疇;
2.在消費者之住居所或其他場所從事銷售;
3.買賣行為必須於消費者之住居所或其他場所發生。從您的問題看出,您的情況應屬訪問買賣,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7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惟因您沒有在7天內退回商品或用書面通知兒童教材公司要解除契約,僅以電話口頭告知多次。依實務見解,消費者已收受商品但不退回而以意思表示解除契約者,必須以書面為之,故以口頭解約不生效力。是您之解除權業已歸於消滅而不得解除契約。
二、關於你所提及的分期付款契約竟成消費性貸款乙事,可分兩部分:
1.若是您當初所填寫的單子為分期付款的申請單,嗣後兒童教材公司把債權讓與予融資公司,係屬合法,依照民法第294條規定:「債權人得將債權讓與於第三人。」民法第297條第1項規定:「債權之讓與,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您收到繳費通知上有載明繳款公司為融資公司,可視為通知您債權已讓與於該公司,該債權讓與非以債務人承諾為必要,是僅通知您即可;然而債權讓與乃不變更債權之同一性,以轉移債權為標的之契約,是即使兒童教材公司將債權讓與予融資公司,亦只是將分期付款之債權移轉,無法將分期付款之性質變更成消費性貸款。
2.若是您當初所填寫的單子是消費性貸款的申請單,惟兒童教材公司之業務員卻告知您是分期付款之申請單,致使您誤信而簽訂契約。依民法第92條第1項規定:「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又詐欺之構成要件。
文出:台灣法律諮詢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