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在規定的時間內寄回公司,就視同購買?
問題:
某一雜誌社將一大套圖書寄給A小姐,表明不在規定時間內寄回,就視同同意購買,但是A小姐認為一大套書要掛號寄回,光郵資就不知有多少錢了?
請問A小姐該如何保障自己的權益?
回答:
1. 將郵寄來的資料詳細記下,例如收到的時間,寄出的郵局等,至少應該都會有包裹或掛號的號碼。
2. 到郵局去買存證信函一式四份,把話說清楚,例如:某月某日收到貴公司寄發之某物,掛號單號為某號,本人並未訂購該物品,請貴公司詳察,並於本存證信函送達日起三十日內,儘速派員取回。依消費者保護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本人不負保管義務,如有毀損由貴公司自理。如需本人將該物品寄回者,請於七日內將郵資 (看他寄來時貼多少郵資(另加100元處理手續費))共計某元,現金袋寄至某地址某人收。逾三十日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二十條第二項,視為貴公司拋棄該物品,本人將予以自由處置。切勿自誤!
3. 副本寫給消基會(消費者保護協會)。 (郵局也會留存一份, 共計4份)
文出:台灣法律諮詢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