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騷擾提告難 不如試申訴
性騷擾提告難 不如試申訴
日前一位女子被一位男性偷拍裙底照片,雖然女子向加害人提告,但法院卻以照片沒有拍到內褲為由,宣判對方無罪。台北市大直婦女暨家庭服務中心主任吳毓婷指出,遇到這種情況,被害人其實可以走行政申訴管道伸張正義。
法律評析
目前適用於行政申訴的法規有性別平等教育法、性別平等工作法以及性騷擾防治法,被害人可申訴的單位包括學校、公司以及縣市政府主關機關。以校園性騷擾為例,被害人就可以向加害人所屬學校進行申訴,而且沒有時間限制。
許多民眾被性騷擾之後,如果選擇報案,可以請警察幫忙移送行政申訴相關檔案。例如,被害人在公共場所被性騷擾,但加害人卻逃逸。如果被害人報案,警察可以調出監視錄影畫面找出加害人。不過,部分的警察沒有告知性騷擾受害人,因此不少受害人在報案時,並不清楚除了提告之外還有行政申訴的管道,可以向加害人的公司提出行政申訴。
律師強調,不同的行政申訴方式,期限並不相同。如果適用於性別工作平等法與性別平等教育法的申訴,並沒有期限限制。但如果是走性騷擾防治法,則申訴期限僅有一年。部分民眾因為不清楚規定,性騷擾受害人向加害人提告之後,經過一審、二審之後,加害人被判無罪,此時受害人再走性騷擾防治法的行政申訴,往往過了有效期限。
當遭受性騷擾時,除了提告與申訴之外,其實也可以運用縣市政府的調解管道。
受害人可以向縣市政府的性騷擾防治主管機關,如社會局等提出調解。使用調解的被害人少之又少,主要是因為一般民眾根本不知道有這項管道,另一個原因則是有不少被害人不想與加害人調解所致。
律師指出,由於目前許多法官較無性別平等概念,因此被害人在法庭上除了要反覆陳述被害過程,更會遭受司法人員異樣的眼光。其實如果性騷擾被害人走行政申訴管道,不但較不需要非常強的證據,過程也比較公正公開。
來源:天秤座法律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