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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母出養孩子 生父爭監護權敗訴

孕母出養孩子 生父爭監護權敗訴

孕母出養孩子 生父爭監護權敗訴

  C男子花錢與U「代理孕母」發生性關係並生下一女,他主張U女擅自出養孩子給L夫妻,提告請求撤銷收養、爭取小孩監護權。一審判決收養無效,台灣高等法院昨天改判男子C敗訴,女童不用與相處五年的養父母分離。
  本案逆轉的關鍵在於,一審認為出養小孩沒獲得生父同意,收養無效;但二審法官認為,子女出養時應得其父母同意的規定,是指「法律上」的父母,而不是「血緣上」的父母,C男沒認領女童,不是女童法律上的父親,孩子出養合法。
  男子C(四十五歲)想要小孩,但太太不孕;二OO八年底,他上網得知當時廿一歲的U姓女子願意當「代理孕母」,寫信聯絡對方,連兩天在汽車旅館發生性關係;三周後U女表示懷孕。U女二OO九年八月廿八日生產,兩個月後出養小孩,C得知後提告請求撤銷收養,表示願意簽協議保證孩子與L家聯絡。
  L夫妻主張他們有意願收養孩子且經濟能力佳,兩人細心呵護女童,孩子和L家人已建立感情;生父不能斷然將女童強行脫離現有家庭,這樣對孩子人格發展不利。
  U女說,她過去經濟拮据當「代理孕母」,與一名男子發生性關係,但對方事後反悔;不久她與男子C約定生小孩,但C懷疑她與其他男人發生性行為的時間接近,質疑孩子血緣。C不承認孩子是他的、罵小孩是雜種,知道待產期卻從沒聯絡,她只好請社工幫忙,無償出養孩子;她的電話和住址都沒變,C若有心知道孩子的下落不難。
  「一定要用判的嗎?能不能試著談談看?」二審法官在辯論終結前,仍試圖勸說調解,希望這場天倫戰爭別淪為「一家歡樂、一家愁」殘酷局面,但雙方都堅持要孩子,難有共識。
  養父母的訴訟代理人則表示,孩子不是物品,親子相處是有感情的,不能光憑法律上收養效力,也不能只憑血緣,應考量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感謝法官理解養父母處境。
  高院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法官要生父先迴避,當庭詢問養父「最後有什麼意見想說?」養父當庭落淚,提到對孩子視如己出,不忍與孩子分離,會給孩子全部的愛。

法律教室:
本案中一審法院認為,C男自該子女受胎時起,即對孕母有給予經濟上的支助及照顧,認定C男依民法第1065條1項後段之規定,屬經生父撫育視為認領,而該非婚子女既經認領,與生父間法律關係視為婚生子女。故孕母將該子女出養時,未經生父C男之同意,有違同法第1076條之1:子女被收養應得其父母同意之情形。判決撤銷L夫婦與女童間之收養關係。

惟二審法院除以子女最佳利益為考量外,亦認定民法第1076條之1所謂「父母同意」,指的是具備法律上地位父母身份之人,C男雖為生父,但與出養之子女間,並未經認領而具法律上之身分關係,故生母U將子女出養予他人,並未違反上開法條之規定,故養子女與L夫婦間之收養關係,合法且有效成立。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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