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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營業秘密訂刑責 最重判5年 

侵營業秘密訂刑責 最重判5年 

行政院會今天通過營業秘密法修正草案,增訂侵害營業秘密的犯罪行為樣態及刑事責任,並針對意圖域外使用者加重處罰。

行政院長陳(沖)表示,近年來產業界陸續發生離職員工竊取、盜用或外洩原任職公司營業秘密的嚴重案件,不但侵害產業重要研發成果,更嚴重影響產業的公平競爭。

陳(沖)說,刑法第317條等條文雖已針對侵害營業秘密行為訂有刑責,但仍有無法適用的情形;營業秘密法修正草案送立法院審議後,經濟部應積極與朝野黨團協調溝通,早日完成立法程序。

經濟部指出,現行刑法第317條、第318條之1及第318條之2的規定,雖已針對侵害營業秘密行為訂有刑責,但僅處罰無故洩漏營業秘密的行為,而未處罰不法取得及非法使用行為,因此提出營業秘密法修正草案。

草案增訂侵害營業秘密的犯罪行為樣態及刑事責任。以竊取、侵占、詐術、脅迫、擅自重製或其他不正方法取得營業秘密,或取得後使用、洩漏等情形,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的利益,或損害營業秘密所有人的利益,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台幣5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金。

草案明訂「域外加重處罰」,意圖在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使用不法竊取營業秘密,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罰金。

考量被害人及行為人有私下和解機會,以及因不易取得營業秘密受害的證據,外國有「窩裡反」條款,草案明定侵害營業秘密刑事責任為告訴乃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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