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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求職者哪些不可問?哪些最好要問

對求職者哪些不可問?哪些最好要問

對求職者哪些不可問?哪些最好要問

曾經有位國安局人員想要離職後開飛機,沒想到經航空公司訓練錄取後,要派他開飛機飛到國外,國安局卻表示,雖然離職,每次出國,都要跟國安局報備,造成航空公司很大困擾,主管問他當初怎麼沒講,求職者表示,您當初又沒有問我,哪麼到底誰有裡?

在面談徵才時要區分哪些可問?哪些不可以問,哪些最好問一下,哪些要勞工自己主動講?以免觸法又可達到選才效果?可以問包含前手薪資,經驗,學經歷,前手表現等等,有無簽訂競業禁止,營業秘密合約,最後問是否欠卡債,沒問,就會造成雇主被求債。進行面談當中最好錄音錄影,結束時,在面談記錄上請求職者簽名表示真實無誤,否則將接受處分等文字。

雇主不能問是否已婚(有人說問結幾次婚都不行),有沒有參加工會?等等都不行,簡單說就服法第5條16項都不能踫。按照某位知名勞動法律師說法,如果勞工知道這些違法,雇主真的問下去,求職者可以說謊,不構成勞動基準法第12條:「(雇主無須預告即得終止勞動契約之情形)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但是要能舉證雇主違法在先。

有前科,後來反悔通知,不錄用可以嗎?重點是雇主有沒有問。不是雇主單方有問,沒問就有問題,某位知名勞動法律師表示有幾種情況,要勞工主動告知,如本文章第一段一般人不知道國安局員工離職後,每次出國都要做出國報備動作,勞工當然無理由。

要挑選適用人選不僅法令問題要注意,有句名言:將對的人放在對的位置。也是很重要的,先用軟題目開放性問題,打開心房,順便看求職者人格特質與個性。

比如,下班以後參加哪些活動,比如看電視跟參加紳士協會講座就不同,有參加志工?哪種志工?看哪些書刊,看天下雜誌與八卦雜誌當然不一樣,專挑雜誌哪些專欄,或者對最近ㄧ期某報導或某文章的看法,為什麼,一直問下去,可以知道求職者一些真正想法,可以再問有參加哪些社團?有當過哪些幹部,辦過哪些活動知道熱心及能力等等。

最後問主題,比如賣咖啡,問求職者對咖啡熱愛程度,對銷售看法,未來的計畫。

曾經有承辦就業歧視研討會單位的員工問我,您們是勞動法令管理顧問公司,會有市場嗎?我給他答案,就可做本篇文章的結論,哪就是法令與管理結合,除了告知法令之外,透過管理,積極面找出適當人選,消級面,減少不必要糾紛與罰鍰。不必等到訴訟,如果加以勞務管理輔導,甚至可以降低勞動成本而且與規劃費比起來,很快就回本。

就業服務法
第五條(國民就業機會之保障)【相關罰則】第一項、第二項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65;第二項第二款、第三款~§67
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六十五條(罰則)
違反第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第四十條第二款、第七款至第九款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來源:台灣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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