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聘派遣工留外勞 違法
日前有企業為了因應景氣變化,和本國派遣勞工解約、繼續雇用外勞,並宣稱派遣勞工是短期聘雇的人力,不同於外勞數公司的長期人力規劃,所以沒有違法。不過勞委會指出,派遣人力一樣是本勞,雇主應優先聘雇,企業的作法已經違反就業服務法。(戎華儀報導)
有企業宣稱外勞是長期的聘雇人力,派遣人力雖是本勞,但屬於短期人力規劃,因此依照公司接單狀況機動調整聘僱派遣人力的人數。不過勞委會職訓局指出,外勞是補充性勞力,就算雇主聘僱的是派遣人力,也不能違反就業服務法中外勞不能妨礙本勞就業權力的規定。
勞委會職訓局組長陳瑞嘉:『外勞引進的政策基本上是以補充性勞力為主,所以我們認為他把本國的派遣勞工予以裁減,留下外籍勞工,這有違反就業服務法第四十二條,妨礙本國勞工就業的立法意旨。』
陳瑞嘉表示,雇主應該優先詢問被資遣、解雇或裁減本國勞工,有無擔任外勞所做的工作的意願,如果本勞有意願做,應該聘用,本勞沒有意願,才能聘用外勞。如果雇主沒有徵詢意願或拒絕聘雇本勞,勞委會可裁罰雇主六到三十萬元罰鍰,最嚴重將廢止事業單位的外勞聘雇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