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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預售屋 自律規範當靠山

買預售屋 自律規範當靠山

民眾購買預售屋權益將更有保障了,金管會指示信託公會及銀行公會,研訂預售屋買賣相關信託及保證業務的自律規範,明確規範預售屋買賣雙方及金融機構的權利義務,以避免消費爭議。

內政部的預售屋買賣履約保證機制已經上路,金管會也請公會儘快訂定這項規範,最遲下半年就有完整的配套措施。銀行業者表示,目前金融機構業者也在觀望,要等自律規範出來後,才會推出相關預售屋信託及保證業務。

預售屋買賣交易糾紛時有所聞,過去也經常發生交屋前建商倒閉,消費者已支付價金,求償無門等情事。

為落實消費者權益保障,內政部及消保會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規定,將履約保證機制納入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並給業者八個月的準備期間,預計從今年5月1日生效。也就是從5月1日起,建商提供的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載明履約保證條款,保證的方式共有五種,包括不動產開發信託、價金返還之保證、價金信託、同業連帶擔保、公會連帶保證等。

其中「不動產開發信託」、「價金返還之保證」、「價金信託」,受託單位為金融機構或信託業,為順利執行這項政策,內政部在5月6日發函給金管會,請金管會協助督促金融機構及信託業者配合辦理。

銀行業者表示,為避免金融機構及信託業各做各的,對消費者權益不見有保障,金管會日前特別請銀行公會及信託公會,研議自律規範,讓業者有所遵循。

尤其是應就相關業務的辦理,妥善規劃預售屋買方、賣方及金融機構相互間權利與義務,以避免消費爭議。

官員表示,例如建商銷售預售屋時說有交付信託,但消費者不見得知道,消費者要如何了解業者交付信託情況,有問題時又要如何處理,都必須讓消費者了解。

因此,透過自律規範,就可以要求金融機構跟建商簽訂契約時,必須在契約中約定,如何揭露相關資訊、如何保障消費者權益等。

最遲預售屋買賣履約保證機制的推動,對建商來說,因必須向金融機構辦理相關信託或保證業務,難免會增加成本,但對消費者來說,購買預售屋時權益是更有保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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