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官員若嫖娼被捉 終生不被錄用
古代對官員私生活實行嚴密監管。官員隨便喝「公酒」、送「公酒」,會丟官;嫖娼一旦被察覺,永不錄用。
官員嫖娼被捉終生不得錄用
在明朝,官員嫖娼被捉,是要丟官,並且永遠都不能錄用的。明代對官員的私生活管得很嚴,禁止使用官妓,禁止嫖娼。而且明太祖還現身說法,勸導官員不要為「聲色貨利」所惑、所累。
他在《明大誥》中寫道:「破武昌,滅了陳友諒,將其妾帶回,送入後宮。朕忽然自疑,於斯之為,果色乎?豪乎?智者監之。朕為保身惜命,去聲色貨利而不為。蓋為慕聲色貨利者數數,朝興暮敗。」
他認為,將陳友諒之妾「沒收」歸己之後,自己也懷疑這種做法。究竟是好色呢?還是氣魄大?智者自可明察。汲汲於「聲色貨利」的人,「朝興暮敗」,敗亡肯定來得很快。
明代陸容《菽園雜記》說起明朝超過前朝的幾大方面,其中之一便是革官妓、禁宿娼:「本朝政體,度越前代者甚多。其大者數事……前代文武官皆得用官妓,今挾妓宿娼有禁,甚至罷職不敘。」
明代王錡《寓圃雜記》寫到唐、宋、元官妓之害:「唐、宋間,皆有官妓祗候,仕宦者被其牽制,往往害政,雖正人君子亦多惑矣。至勝國時,愈無恥矣。我太祖盡革去之。官吏宿娼,罪亞殺人一等,雖遇赦,終身弗敘。其風遂絕。」
唐、宋官妓害政,元朝尤其如此。官員使用官妓,官妓往往給官員吹「枕頭風」,於是官員就暈暈乎乎了,勢必要被官妓牽著鼻子走。明太祖革除官妓,而且規定官吏嫖娼,罪下殺人一等,雖然遇到大赦,也終生不得使用。由於明朝以嚴刑峻法治理嫖娼,一時竟也「風清弊絕」。
明代顧起元《客座贅語》,南京禮部尚書姜寶(字鳳阿,說起來還是筆者家鄉那個村子的先賢),曾在南京禁止嫖娼:「姜鳳阿先生為南大宗伯,申明宿娼之禁,凡宿娼者,夜與銀七分訪拿幫嫖之人,責而示枷。」宿娼者一旦被捉,宿娼一夜,罰銀七分,該銀用於緝拿「幫嫖之人」。不但如此,還要帶枷示眾,多丟面子的事情。
明代余繼登《典故紀聞》一書記載了官員嫖娼被懲處的典型事例:明英宗正統年間,廣東海南衛指揮使到北京上奏章,此人在海南衛可能放縱慣了,在京期間,仍不加檢點,竟然宿娼。事情敗露,被「謫戍」威遠衛,即遣送威遠衛擔任守衛。這個處分不可謂不重。
喝公家的酒 能喝出罪來
古代公家的酒,官員們不是想喝就能喝,不是想喝多少就能喝多少,不是想喝「極品」就能喝「極品」,不是想送人就能送人。有的官員貪杯,而又公私不分,就會喝出罪來。有的官員借花獻佛,公酒隨便送人,也會觸犯法網。
宋代王銍《燕翼詒謀錄》一書記載了公酒私用犯罪的事例:宋初定下的規矩,所謂「祖宗舊制」,規定州郡官庫貯存的公酒,是專門用來饋送往來的官員,與上任、罷任的官員,供他們換成銀錢,充作旅費。官員們若要講「睦鄰之好」,拿公酒送給鄰州鄰郡的官員,鄰州鄰郡的官員回贈以公酒,都是可以的:「不過以酒相遺,彼此交易,復還公帑。苟私用之,則有刑矣。」
互相送公酒,一手送出去,一手收進來,收到公酒後,若是以為是送給自己享用的,那就大錯了,那仍然是公家的酒,務必要交還國庫。
宋朝治平元年(1064),鳳翔府知府陳希亮就是在公酒問題上栽了大跟頭。他向有關部門自首,承認曾私自喝掉了鄰州饋贈的公酒。朝廷對其處理是貶為太常少卿。朝廷再次嚴令禁止私自喝別的官員贈送的公酒,重申收到的公酒必須全部上交國庫。
據悉,有個名叫祖無擇的官員,因為私自將300小瓶公酒送給了親戚,被免去直學士的職位,以「散官」(有官名而無固定職事的官員)安置。
宋朝文學家蘇舜欽也是因為喝酒喝出了悲劇。據《宋史.文苑傳.蘇舜欽傳》,蘇舜欽當時擔任集賢校理、監進奏院(進奏院是藩鎮即節度使的駐京辦事機構)之職。一次進奏院祭神之後,他與劉巽把公家的廢紙賣了,將所得的「公錢」用來買酒招待賓客,還招來樂妓奏樂、唱歌。這事為蘇舜欽的丈人、宰相杜衍的對手御史中丞王拱辰打探到。王拱辰乃指使手下人彈劾蘇舜欽及劉巽。朝廷以「自盜」的罪名革去蘇舜欽及劉巽的官職。
蘇舜欽因喝酒成了「放廢」之人,即放逐罷黜之人。因參加這次聚會而被趕出京城的知名人士,有10多人。王辟之《澠水燕談錄》就此事在京城造成的影響寫道:一時間,「都下為之紛駭」。韓琦對宋仁宗說,蘇舜欽不過「一醉飽之過」,給一個較輕處分就可以了;革去其官職,不至於有這麼大的罪過吧。
用賣公家廢紙的錢喝酒,竟然喝出這麼大的事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