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起人或股東如何出資?
發起人或股東如何出資?
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一條規定:「發起人認足第一次應發行之股份時,應即按股繳足股款並選任董事及監察人。前項選任方法,準用第一百九十八條之規定。第一項之股款,得以公司事業所需之財產抵繳之。」因此,發起人之出資可以為現金或公司事業所需之財產。另公司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五項規定,股東之出資除現金外,得以對公司所有之貨幣債權,或公司所需之技術、商譽抵充之,惟抵充之數額需經董事會通過,不受第二百七十二條:「公司發行新股應以現金為股款」之限制。蓋允許公司以債權作股,得改善公司財務狀況,降低負債比例;以公司所需之技術作股,可以引進技術提高企業之競爭力;以商譽作股,可以增加公司之無形資產,提高經營效能,快速擴展業務。因此,股東之出資可以對公司所有之貨幣債權,或公司所需技術、商譽而為抵充。惟為免浮濫,其抵充數額,需經董事會通過。
來源:聯晟法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