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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偷窺裙底罰2萬不服 辯偷看入浴僅罰6千

男偷窺裙底罰2萬不服 辯偷看入浴僅罰6千

日前一名男子在逛賣場時,見到一名女客人年輕貌美且著裙裝,竟然像「背後靈」般的一直跟在背後,不時蹲下偷看,更誇張的甚至還整個趴下就窺探她裙底風光,被害女子發現當場捶打,所幸有熱心民眾逮到這名色狼。法院認定男子行為屬性騷擾裁罰新台幣2萬元,但男子不服再提上訴,他竟說偷看他人洗澡最多罰6千,偷看內褲卻罰2萬,認為裁罰失當,但法院仍維持判決。
  這起男子在賣場趴下偷窺女性裙底風光遭裁罰2萬元不服、卻硬拗偷看他人洗澡僅罰6千元的誇張案例,發生在去年12月20日半夜時分。一名女子當時在台北市通化街的「屈臣氏」二樓選購女性用品時,突然發現一名李姓男子行跡可疑,無論她走到哪,李男就跟隨其後;甚至當她在商品區停留久一點,李男就蹲下來。
  女子驚覺有異,隨即再用眼睛餘光偷瞄對方,這次竟發現他已整個身體趴下,頭部就往她裙底窺看。女子嚇得驚聲尖叫,一氣之下怒搥對方頭部,李男隨即拔腿狂奔往一樓店外跑。女子為了捉住李男,因為指甲裂傷且抓不住他,情急之下大喊「有色狼」,正好店外有兩名路人見義勇為,將李男順利逮住。
  女子事後向警局報案,警方調閱店內監視錄影器,認定李男行為已構成性騷擾,被台北市政府裁罰2萬元。李男不服上訴,辯稱性騷擾的構成要件是被害人要知悉被侵犯,且心理、行為受影響;他說自己是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況下偷窺,並無影響被害人行為、心理意圖,因此不算構成性騷擾。
  法官聽完李男言論,認定他「一派胡言」當場駁斥,且李男還辯稱偷看他人入浴最多僅罰6千,他窺探內褲卻罰2萬,直呼裁罰失當。但法官不採信李男謬論,認定李男行為已明顯違反被害人意願,影響其正常生活,構成性騷擾要件,且根據《性騷擾防治法》,對她人性騷擾者可處罰1萬至10萬元,法院認定市府的裁罰並無不當,判決李男敗訴。

法律教室:

性騷擾的廣義解釋,是指一切足以讓人產生不舒服性聯想的故意行為,且是違背個人意願的,可能透過強迫、威脅或不預期等言詞、非言詞和身體接觸的方式發生在任何人身上。

只要話中帶有性要求、性意味與性別歧視,使聽的人尊嚴受損、感到敵意或被冒犯等不舒服的感受,都可能構成性騷擾。

李男趴下偷窺女性裙底風光行為,係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第2項以歧視、侮辱之言行,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造成使人感到冒犯之情境。應依騷擾防治法第20條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對被害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偷看他人洗澡則是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3條,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兩者行為適用法條不同,故應處罰之罰則也不同。


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
本法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性騷擾防治法第9條
對他人為性騷擾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性騷擾防治法第20條
對他人為性騷擾者,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3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
一、故意窺視他人臥室、浴室、廁所、更衣室,足以妨害其隱私者。
二、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任意裸體或為放蕩之姿勢,而有妨害善良風俗,不聽勸阻者。
三、以猥褻之言語、舉動或其他方法,調戲異性者。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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