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東煮熱水燙傷客人 店員判拘役30天
一名便利商店店員從熱水機取用熱水要添加至關東煮熱食鍋內時,不小心轉身碰撞到當時正在店內購物之顧客,熱水灑溢濺至顧客身上,造成顧客胸背燙傷,該名顧客因而提起告訴。
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判處處拘役參拾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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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檢察官原依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提起公訴,嗣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擔任便利商店店員,平時就需負責替店內關東煮之熱食鍋內添加熱水,而依最高法院69年台上字第4047號判例意旨:「刑法第276條第2項所謂之業務,係指以反覆同種類之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而言」,自應認為被告係從事業務之人,爰依法變更起訴法條,依刑法第284條第2項前段之業務過失傷害罪判處被告拘役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