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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為買到「妙齡車」,卻是「老爺車」,我該怎麼辦?

以為買到「妙齡車」,卻是「老爺車」,我該怎麼辦?

 張先生因為常常往返其他縣市,而且家族人丁興旺,所以希望買一台休旅車代步,但是休旅車的新車市場行情價位太高,張先生的工作又不穩定,無法負擔新車的價格,礙於現實,張先生只能選擇買中古車。某日,張先生在一家中古車行看中一台十分喜愛的車款,價格也在可以接受的範圍,經詢問車行業務人員王先生,王先生表明這部車性能良好,且為89年份出廠,車齡6年。張先生心想這回終於撿到便宜了,豈料事後才發現這部車的車齡其實已經是12年的「老爺車」,張先生不甘受騙,在法律上應如何主張權利呢?

 中古車交易,「車齡」在價格決定以及消費者的購買意願上,皆為重要的因素。所以若干不肖中古車行常將年份久遠的車,謊稱較新的年份來賣,消費者因為無法從外觀上加以區辨,而上當受騙。此時,消費者選擇下列途徑來保護自己的權利:

一、民事途徑
(1)可依民法第88條規定:「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但以其錯誤或不知事情,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者為限。當事人之資格或物之性質,若交易上認為重要者,其錯誤,視為意思表示內容之錯誤。」主張中古車的年份在交易實務上具有重要性,在錯誤的年份資訊下所為購買的意思表示產生錯誤,而在一年內將購買的意思表示撤銷,請求將買車的價金返還。
(2)可主張民法第92條規定:「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但詐欺係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之。被詐欺而為之意思表示,其撤銷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因為中古車行業務將實際年份以多報少,使張先生陷於錯誤,而決定購買。張先生可以在發現車輛實際年份之次日起,一年內向中古車行主張撤銷當初的購買意思表示,請求將買車的價金返還。

二、刑事途徑
(1)謊報中古車年份,詐騙消費者,誘使其購買,可能觸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詐欺取財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張先生可以向警察機關或地檢署提出告訴。
(2)通常中古車行要欺騙消費者車輛年份,必須偽造或變造相關車籍資料,可能會觸犯行使偽造、變造文書罪。「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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