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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有過失 過失傷害罪就成立

只要有過失 過失傷害罪就成立

只要有過失 過失傷害罪就成立

「過失傷害」因有刑、民事責任,常被民眾認為有「以刑逼民」之感,雲林地檢署主
任檢察官蕭方舟說,法律上「過失」是指應注意而未注意,即便只有十%過失責任仍
是過失,使許多被告往往對司法產生誤解。

蕭方舟說,法律的設計是全面性的,尤其傷害樣態很多,範圍也廣,不單只是車禍,
輕到擦破皮、重到截肢,法律上都只稱「傷害」,這也是修法困難之處。

他舉例,老人闖紅燈或沒走斑馬線被車撞,老人雖錯但車子也有過失,只是責任輕重
,一旦告上法庭,只要有過失「過失傷害」罪就成立,這也是法官、檢察官常要求當
事人和解撤告原因。

蕭方舟說,檢察官不會因怕事或便宜行事,請當事人和解,而是刑法被判有罪易科罰
款後,還得負民事賠償,雙重負擔外還會留下前科紀錄,對要出國的人很麻煩,調解
會的功能,就是讓法律之外更有彈性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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