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奢條款啟動了!
禁奢條款啟動了!
近幾年來,我國經濟受到國外大環境不佳,金融海嘯與天然災害頻傳的影響,跌落的景氣一直難以回升。在國人多方努力下,目前已逐漸自谷底上翻,但政府稅收仍然無法大幅增加,加以石油價格有如脫韁之馬,引領民生物價普遍上揚。政府為了照顧民眾,又不得不對大宗物資的進口,減稅因應,財政收支差距越拉越大,預算赤字一直居高不下,卻有不少欠稅大戶,無視於政府財政困難,用盡各種方法拖繳欠稅,日常生活則照常吃香喝辣,過著奢侈日子。這對奉公守法,用血汗錢納稅支持政府的升斗小民來說,豈是公平!
法務部為了使這種不公平現象有所改善,除由所屬行政執行署暨各地行政執行處,加強對滯欠大額公法上金錢給付的義務人為強制執行外,並向行政院提出被稱為「禁奢條款」的行政執行法增訂第十七條之一的草案,由行政院送請立法院審議,獲得三讀通過。 總統已於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公布增訂法條,並由行政院在同年六月三日依行政執行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規定,以命令公布施行。
新增的行政執行法第十七條之一的第一項規定:「義務人為自然人,其滯欠合計達一定金額,已發現之財產不足清償其所負義務,且生活逾越一般人通常程度者,行政執行處得依職權或利害關係人之申請對其核發下列各款之禁止命令,並通知應予配合之第三人:
一、禁止購買、租賃或使用一定金額以上之商品或服務。
二、禁止搭乘特定之交通工具。
三、禁止為特定之投資。
四、禁止進入特定之高消費場所消費。
五、禁止贈與或借貸他人一定金額以上之財物。
六、禁止每月生活費用超過一定金額。
七、其他必要之禁止命令。」
這法條所稱的得對之發禁止命令的義務人,既明白指出是「自然人」,則民法總則所稱的「法人」,雖然與自然人一樣是具有權利能力的主體,但那只是法律賦予的人格權,究竟不是有血有肉的自然人,在解釋上就不應包括在內。
同條第二項條文為:「前項所定一定金額,由法務部定之。」法務部已對此作出規定,全文分為四點,為了配合增訂法條的施行,也在九十九年六月三日公布,其中第一點規定如下:「行政執行法第十七條之一(下稱本條)第一項本文所稱滯欠合計達「一定金額」,係指義務人滯欠各類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執行事件之金額合計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依此規定,欠繳的稅款、罰鍰或其他公法上給付,單筆或合併未達新臺幣一千萬元,義務人縱有奢侈的行為,也不能為禁止的處分。
第二點是針對第十七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所稱禁止購買、租賃或使用「一定金額」以上之商品或服務,規定為「單筆新臺幣二千元之消費。」文中所稱的「消費」,是包括有形的買賣行為與無對待給付的服務行為。但補充規定文字不夠嚴謹,解釋上尚有爭議空間。如屬日常生活所必需者,應不在禁止之列。例如重病需購買健保不給付價格超過二千元的救命藥品。住院中不能行動的病患請看護工照料,照顧費用超出二千元。都是不應禁止的消費行為,實務上應有某些除外的共識,才不致被譏為酷刻。
第三點是規定第十七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所稱禁止贈與或借貸他人「一定金額」以上的財物數額,是指「單筆價值新臺幣二千元之贈與或借貸。」這裡所規定的數額,既為「單筆」,容易被刁頑之徒鑽漏洞,在禁令數額以下分批將財物移轉他人,不去繳納積欠款項,禁令豈非失其效果?也應檢討加以堵塞。
第四點是對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六款所稱禁止每月生活費用超過「一定金額」是為規定:法務部是以義務人的住居所或戶籍所在地,分成北、中、南、東與離島五個區域,規定不同的數額:北區(含臺北市、新北市、基隆市、桃園縣、新竹市、新竹縣):為新臺幣二萬四千元;中區(含苗栗縣、臺中市、南投縣、彰化縣、雲林縣):新臺幣一萬八千五百元;南區(含嘉義市、嘉義縣、臺南市、高雄市、屏東縣):新臺幣一萬八千元;東區(含宜蘭縣、花蓮縣、臺東縣):新臺幣一萬六千元;離(外)島區(含澎湖縣、金門縣、連江縣):新臺幣一萬四千元。
行政執行署所屬各地行政執行處核發禁止命令,依增訂的第十七條之一第三項與第四項規定,程序非常謹慎,要先經過一定的審核程序,並應以書面通知義務人到場陳述意見,義務人經通知故意不到場,調查與審核程序不受影響。在審核過程中,行政執行處要審酌義務人的生活有無逾越一般人通常程度;並且要考量義務人的滯欠原因、滯欠金額、清償狀況、移送機關的意見、利害關係人申請事由及其他情事,作出適當的決定。
義務人接受禁止命令後,沒有正當理由違反禁止命令所載的事由,依第十七條之一的第六項的規定,行政執行處「得限期命其清償適當之金額,或命其報告一定期間之財產狀況、收入及資金運用情形;義務人不為清償、不為報告或為虛偽之報告者,視為其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而故不履行。」行政執行處就可以依新修正的行政執行法第十七條進行一連串的強制處分的執行程序了!
日前新聞報導:行政執行署自100年的一月開始,已兩度公布「禁奢大戶」的名單,這些榜上有名的大戶,未來都有可能受到禁止命令的拘束。該署並呼籲社會大眾,共同注意這些大戶的平日生活,如果有奢侈情形,即可向該署檢舉,檢舉成功視情節發給獎金,務必使積欠國家的款項,早日繳交國庫!文/葉雪鵬檢察官
來源:台灣法律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