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設限,可主張無效!
使用設限,可主張無效!
民眾花錢在團購網買的票券,經常設有「限周一到周五午餐時段使用」、「兌換期限到年底前」等「限制消費者條款」,消保官指出,根據禮券定期化契約,任何預付型票券等同於新台幣,消費者可主張所有限制條款無效。而為防範業者易主或倒閉,民眾搶便宜時,也應慎選有履約保證的商家。主打團購搶便宜的Groupon與GOMAJI兩大團購網因廣告不實,首度遭公平會開罰。消保會法制組組長陳○宏說,團購網除了廣告不實問題,新台幣換來的團購票券使用上更暗藏危機,民眾欣喜搶到便宜後,往往發現使用上比登天還難。他指出,根據「禮券定期化契約應記載與不得記載事項」規定,無論是預購券、兌換券或團購憑證,都等同於新台幣,不應有任何使用限制。但多數預付型票券設有「使用前必須先行訂位」、「限制周一到周五午餐時段使用」、「兌換期限到年底前」、「國定假日不得使用」等限制條款,讓持有票券民眾無法像一般消費者享有同等待遇。陳○宏提醒,消費者在團購網點選商品時,應盡量避免購買有限制條款的票券,以免日後發生消費糾紛。團購網經常打出遠高於市場行情的「原價」,藉此凸顯折扣「殺很大」,建議民眾切勿隨意相信團購網站上的所有資訊。他也指出,為避免業者易主或店家經營不善倒閉,消費者無處求償,民眾選購時,切記慎選透過銀行信託、設有履約保證的店家,否則花錢買的優惠票券恐成為廢紙。如何避免踏入團購陷阱?他提醒,低價促銷不違法,但如果有使用時間、次數等限制,就不合法,不買就不會吃虧上當。
【疑義】
按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第1項、第2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得選擇特定行業,公告規定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之事項,違反前開公告之定型化契約,其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該定型化契約之效力,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6條:「定型化契約中之定型化契約條款,全部或一部無效或不構成契約內容之一部者,除去該部分,契約亦可成立者,該契約之其他部分,仍為有效。但對當事人之一方顯失公平者,該契約全部無效。」定之。
又有關禮卷之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目前公告者有「娛樂漁業禮券、餐飲業等商品(服務)禮券、電影片禮券、零售業等商品(服務)禮券、菸酒商品禮券、休閒農場商品兌換券、瘦身美容業商品(服務)禮券、路外停車場回數票禮券、民宿商品(服務)禮券、圖書禮券、旅館業商品(服務)禮券、觀光旅館業商品(服務)禮券、體育場館業發行商品(服務)禮券、按摩業服務禮券、電信商品(服務)禮券、公路(市區)汽車客運業無記名票證以及森林遊樂區商品服務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其中,餐飲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觀光旅館業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圖書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等中,確實載明不得記載事項為「一、 不得記載使用期限。二、 不得記載「未使用完之禮券餘額不得消費」。三、不得記載免除交付商品或提供服務義務,或另行加收其他費用。四、 不得記載限制使用地點、範圍、截角無效等不合理之使用限制。五、 不得記載發行人得片面解約之條款。六、 不得記載預先免除發行人故意及重大過失責任。七、 不得記載違反其他法律強制禁止規定或為顯失公平或欺罔之事項。八、 不得記載廣告僅供參考。」。
是消費者如購買娛樂漁業禮券、餐飲業等商品(服務)禮券、電影片禮券、零售業等商品(服務)禮券、菸酒商品禮券、休閒農場商品兌換券、瘦身美容業商品(服務)禮券、路外停車場回數票禮券、民宿商品(服務)禮券、圖書禮券、旅館業商品(服務)禮券、觀光旅館業商品(服務)禮券、體育場館業發行商品(服務)禮券、按摩業服務禮券、電信商品(服務)禮券、公路(市區)汽車客運業無記名票證以及森林遊樂區商品服務券,所購買之禮券、兌換券、無記名票證、服務券中,有記載與前揭各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相違背者,自得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第1項、第2項、第16條之規定,主張該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或該契約全部無效。消費者千萬要善用前揭條款及各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以免吃虧上當。
來源:台灣法律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