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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掉外遇懷孕的胎兒,須經配偶同意嗎?

拿掉外遇懷孕的胎兒,須經配偶同意嗎?

拿掉外遇懷孕的胎兒,須經配偶同意嗎?

桃園縣吳姓男子不滿某婦科診所替妻子動流產手術,拿掉疑似外遇懷孕的胎兒,質疑診所違法,昨天下午前往門口拉布條抗議,並告上法院;診所表示,成年懷孕婦女可自願施行人工流產,當事人的妻子符合法定條件,醫師沒有過失,一切只能上法院再說。 吳姓男子昨天和4名友人到桃園市區知名的婦產科診所理論,斥責醫師為了賺錢亂動手術,他表示,雖然腹中孩子可能不是他的,但診所未經他同意就動手術,非常不合理,萬一孩子是他的怎麼辦? 吳姓男子日前已遞狀控告診所違反優生保健法,並訴請離婚,他的妻子已經離家,無法聯絡。診所鄧姓負責人表示,根據新修訂的優生保健法規定,年滿20歲以上的懷孕婦女,因被強制性交、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以及因懷孕或生產,將影響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者,可以依其自願施行人工流產,不需配偶簽字同意。手術前醫護都詢問過當事人妻子,對方只說「這孩子不能生下來」,即使胎兒是當事人的,孕婦依舊可以選擇墮胎,診所沒有違法。

疑義

按為實施優生保健,提高人口素質,保護母子健康及增進家庭幸福,特制定優生保健法(第1條第1項參照)。

其中,第9條規定,懷孕婦女,除「未婚之未成年人或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依前項規定施行人工流產,應得法定代理人或輔助人之同意」及「有配偶者,因懷孕或生產,將影響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者,施行人工流產,應得配偶之同意。但配偶生死不明或無意識或精神錯亂者,不在此限」外,經診斷或證明有「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者」或「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者」或「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者」或「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者」或「因被強制性交、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或「因懷孕或生產,將影響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者」情事之一,得依其自願,施行人工流產。

而且優生保健法施行細則第14條也規定,優生保健法施行細則第10條至第13條所定情事,由指定得施行人工流產或結紮手術之醫師依規定認定之(換言之,醫師之認定也不得違反規定)。

是報導中「年滿20歲以上的懷孕婦女,因被強制性交、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可以依其自願施行人工流產,不需配偶同意」應屬無誤,惟「年滿20歲以上的懷孕婦女,因懷孕或生產,將影響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者,施行人工流產,除配偶生死不明或無意識或精神錯亂者外,應得配偶之同意」,報導中「年滿20歲以上的懷孕婦女,因懷孕或生產,將影響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者,可以依其自願施行人工流產,不需配偶簽字同意」自有誤解。

而本案該懷孕婦女之配偶(即桃園縣吳姓男子)並非生死不明或無意識或精神錯亂者,所以,本案疑似外遇懷孕胎兒之人工流產,是否需經配偶(即桃園縣吳姓男子)簽字同意?苟係被強制性交、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自得依該懷孕婦女之自願,施行人工流產,不須經配偶之同意;惟如係「因懷孕或生產,將影響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者」,則須得配偶之同意,始得依該懷孕婦女之自願,施行人工流產。

當然,如有「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者」或「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者」或「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者」或「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者」情形之一者,自得依該懷孕婦女之自願,施行人工流產,不須經配偶之同意,併予敘明。


來源:台灣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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