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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民法第 1030-1 條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左列財產不在此限:
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二、慰撫金。
依前項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第一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黃任中案:

黃任中顯然是以不正當的方法,做出不實安排,以規避租稅。基於公平原則,維護憲法「人民有依法納稅義務」的精神,公權力不應准許這種避稅行為。 
民國84年時,黃任中與其他皇龍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共七人,出售遠航股票。雖然證券交易所得免稅,但一旦公司分配股利,黃任中等股東得要繳出大筆綜所稅款。
為此,黃任中等人透過種種交易,最後免去了鉅額稅款。不過,國稅局認為黃任中這些舉動已是故意逃稅,除了對其補稅之外,還加計罰款。單是黃任中一人,就要交出20幾億元的稅款與罰鍰。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指出,黃任中早在出售遠航股票前,就已先做規劃,例如先在美國設立「艾帝投資公司」,接著再由主要股東,在台灣另外成立一家安帝公司,以黃任中等人打算出售遠航股份的價錢,購買皇龍公司股份。安帝公司再代出售遠航的股份,藉此將黃任中等人需繳交的綜所稅,化為免稅證券交易所得稅。
法官指出,透過這些交易,黃任中等人可以享受免稅優惠。種種行為,無非是濫用法律,規避租稅。稅捐機關應該依照實質意義課稅,才符合租稅公平原則,並維護憲法第19條所揭示的「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的立法精神。
法官也援引大法官會議第 420號解釋文,以及兩件最高行政法院判例,作為判決依據。
其中大法官會議第 420號解釋文指出,涉及租稅事項的法律,應該本於租稅法律主義精神。也就是需依據法律的立法目的,衡量經濟上的意義,以及實質課稅原則核實認定。最高行政法院81年度判字第2124號及82年度判字第2410號判決也同樣指出,稅捐機關課稅時,不能光以事物表面判定,而應該以實質上的經濟事實以及納稅人所得的實質經濟利益為準。否則將會鼓勵納稅人投機或是規避稅法。
法官還進一步說明,所謂節稅指的是納稅人依據稅捐法規所預設的方式,希望減少稅捐負擔。相反地,租稅規避卻是利用稅法並未預定的異常,或不相當的法律形式,減少租稅負擔。
法官在判決書上指出,如果納稅人其實已經具備納稅要件,但為了規避租稅,不當利用各種法律,使整個行為看來在法律關係上,不具備課稅要件,那麼稅捐機關還是應該注重實質課稅,避免納稅人濫用法律,造成租稅不公。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以90年度訴字第5668、6623以及91年度訴字第2254號,駁回黃任中等人的上訴。黃任中除了需就其32 億元的所得補稅外,還要繳交6億元的罰鍰。其他皇龍公司的股東需繳稅的所得也約有20餘億元,罰鍰約4億元。
黃任中仍得就本案上訴至最高行政法院。
政部賦稅署長林增吉昨 (6)日說,有關股市大戶黃任中逃漏稅案,一切依法處理。目前行政法院已經判決黃任中應該先繳出一半的逃稅金額及罰鍰,現在黃任中剩餘逃稅金額不願再繳,林增吉說,將進入強制執行程序,即由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進行催收,並限制出境,不過,黃任中早就因為台鳳案被限制出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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