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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 發表於 2011-11-9 00:11 顯示全部帖子
偷喝隔鄰麥仔茶 男子遭法辦
因為喝了一口「麥仔茶」,竟然得吃上官司?今天清晨5點,新北市一位酒醉的董姓男子因為口渴,在網咖把鄰座客人的「麥仔茶」打開來喝,監視器清楚紀錄下經過,當事人氣得報警,警方說因為竊盜是公訴罪,只好將被告移送地檢署。
因為喝了一口「麥仔茶」,就被上銬移送,董姓男子委屈極了。
31日清晨5點,董姓男子在新北市鶯歌一間網咖內,因為酒醉感到口渴,看見隔壁座位放了一瓶未開的「麥仔茶」,就順手把飲料開封,拿回座位喝了一口,飲料主人回到位子發現後,氣得報警,以竊盜罪對董姓男子提告。
法律教室:
本案件中,竊盜罪是公訴罪,網咖監視器又清楚紀錄董姓男子當時的一舉一動,成了現行犯,再加上當事人訴訟態度堅決,警方只好照辦,將董姓男子移送,為了一口30元的飲料背上官司。
刑法第320條規定: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所謂竊取,是指未經過他人同意,以和平手段破壞他人對動產的持有,並且置入自己持有支配之下。而不法所有意圖,是指行為人知道其對物的取得並沒有法律上的原因(請求權或其他權利),而企圖將他人支配管領下的動產加以移轉並僭行所有權人地位之心態。
竊盜罪之既遂與未遂的區別,應以所竊之物是否移入自己權力支配之下為標準,若已經將他人財物移歸自己所持,即應成立竊盜既遂罪,若之後將已經竊得之物遺棄逃逸,仍無妨於該罪的成立。
如果沒有不法所有的意圖,取得他人之物為一時之用,或得謂之使用竊盜,而認為與刑法上的竊盜罪有別,如果就物為攸關權義或處分行為,縱事後物歸原主,得否謂僅屬使用竊盜而不構成竊盜罪,自非無疑。
本案件中,若檢察官參酌刑法第57條所列事項,認為以不起訴為適當者,得為不起訴處分。起訴裁量權,是指檢察官依偵查所得之依據,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且無法定不起訴處分之理由者,得斟酌情形,許其得為起訴與否之裁量權。
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是刑法上之微罪不舉,是指檢察官依其偵查所得之證據,雖認被告涉有犯罪嫌疑,並具備訴訟條件及處罰條件,但其情節輕微,顯可憫恕,認為以不起訴為適當者,得為不起訴處分。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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