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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代的口賦、人頭稅

漢代的口賦、人頭稅

  漢代的口賦、算賦,對人徵收,屬於人頭稅性質。按人頭徵稅,最先開始於秦代。據史載:秦代曾使稅吏挨家挨戶按人頭數收稅,用一種竹製的箕收斂,充作軍費,至於是否有男女老少之別,收多收少之差,史無記載
  漢代的口賦又叫口錢,徵收對象是七歲至十四歲的少年兒童。漢代規定,凡適齡的少年兒童,不論男女,每人每年要交納口賦錢二十,充作皇室收入。漢武帝時,隨著軍費開支的增加,為了彌補國家財政的不足,加重口賦的徵收,納稅年齡提前到三歲即要負擔口賦,征課額也增為二十三錢,增加的三錢作為車馬兵器之用,即作為軍費開支。由於口賦的加重,人民難以負擔,致使有些民戶生子輒殺,製造了很多慘劇。但這種嚴重的社會現象,卻未引起統治者的重視,一直維持到漢元帝元年(公元前48年),由於貢禹的建議,才又恢復到七歲起征。但口錢數額並未減少,每人每年仍征二十三錢。
  對少數民族地區,也要徵收口賦。如東漢時,對武陵蠻夷地區的兒童,每口收布二丈。《零陵先賢傳》說「漢末產子一歲則出口錢﹐民多不舉產」﹐這是人民口賦負擔最重的記載。明 王鐸《袁石寓(袁可立子)詩序》:「鬼神之貢以祥不第,詒托口賦也,所以生寧遠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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