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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辱女外勞被誣 色雇主冤獄不賠

欺辱女外勞被誣 色雇主冤獄不賠

李姓男子利誘逃跑女外勞,約定她每月兩萬五千元照顧他母親兼「陪睡」,但她受不了李天天都要,控告李性侵,李遭羈押獲判無罪後,聲請冤獄賠償。但法官以李違反善良風俗,行為不正,違反國人道德觀念,判決駁回。

法院調查,李姓男子與女外勞原本就認識,2007年初她逃離林姓雇主後與李連絡,約在板橋市見面,她告訴李擔心被抓到會遭遣返。李開條件,除了每月兩萬元雇用她照顧母親,每月多付五千元要和他發生性關係,如果不答應,連照顧他母親的工作也沒了。她最後同意,當晚兩人就發生性關係兩次。

李姓男子第二天及第三天,又與女外勞各發生一次性關係,第四天,女外勞受不了李「天天都要」,利用與李外出吃早餐時,從李的機車上跳車,攔計程車到警局報案,指控李把她關在家裡性侵。

李姓男子被捕後,遭檢方聲准羈押,起訴後移審板橋地院獲交保。不過官司從一審到三審,都認定與強制性交無關,李都獲判無罪,最高法院也無罪確定。

李自認被押四十三天是冤獄,聲請冤獄賠償但被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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