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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援交訊息 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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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巫男以電腦設備上網連線,在電腦網路的中部人聊天室網站,以找援交妹的暱稱,登入公開網站聊天室內,而在電腦刊登足以引誘暗示人為性交易的訊息,經員警為取締網路犯罪上網巡邏時,見此暱稱有引誘別人做性交易行為的訊息,於是員警化名為薔薇進入網站,和他進行密談,被告並且在網站聊天室內詢問具體性交易金額。
雙方敲定時間約好在火車站見面,巫姓男子赴約後,當場被警方逮個正著。
  被告坦承在網路聊天室內,以找援交妹的暱稱,和化名薔薇的員警線上聊天事實,但矢口否認有在網路上刊登足以引誘或暗示人為性交易訊息的事情,辯稱他以暱稱上網,只是純粹好玩而已。地院審理終結,依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判處巫姓男子六個月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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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網路警察上網到聊天室巡邏,是否有人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9條:「以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散布、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近年來不少人質疑此法條所規範的範圍,過於限縮,使言論自由受限,有牴觸憲法第11、23條之虞,因此大法官作出釋字第623號解釋其中一段:「憲法第十一條保障人民之言論自由,乃在保障意見之自由流通,使人民有取得充分資訊及自我實現之機會...並依其性質而有不同之保護範疇及限制之準則。上開規定乃為達成防制、消弭以兒童少年為性交易對象事件之國家重大公益目的,所採取之合理與必要手段,與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比例原則,尚無牴觸。」上網聊天切記,請勿因為無聊談及暗示性交易的字眼,以免觸法。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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