吃冰拉肚子,消費者可求償
夏日吃冰對於許多消費者來說,非常清涼消暑!消基會日前追擊草莓冰的衛生狀況,於台北市之冰品店,隨機購買「草莓冰」進行調查測試,調查測試的項目包括生菌數、大腸桿菌群及大腸桿菌,在抽驗的十六家冰店的熱門冰品中,草莓冰竟然有近二成的生菌數不合格,另外還有百分之六冰品的大腸桿菌群過高,吃了不消暑反而可能拉肚子。
在食品衛生標準中,「冰類衛生標準」對於生菌數的規定,每毫升應低於十萬以下,大腸桿菌群每毫升最確數應在 100以下,大腸桿菌每毫升最確數應為陰性,如果商家的冰品被檢驗到不符合衛生標準,依照食品衛生管理法,應予沒入銷毀,如果情節嚴重,危害人體健康,商家還有可能被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八萬元以上九十萬元以下罰金,甚至還可能被廢止營業執照。
因此,消費者在選擇商家的時候,要特別注意商家的衛生環境;倘若消費者吃完冰品後,覺得肚子非常不舒服猛跑廁所,就可能是那碗冰品有問題了,如果是因為這碗冰品不衛生,才導致消費者拉肚子,商家就必須負責賠償,消費者也可以依照民法的規定,請商家負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責任,包括因此所花的醫藥費,都可以要求商家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