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改變用途,記得要聲請
新聞:近年來非都市計劃內之土地,違規使用情形相當普遍,擁有非都市土地的民眾,未經許可而私自更變成其它方面使用者,屢見不鮮,常見的如將農業用地未經許可私蓋納骨塔、或未經主管機關核准即私設養殖場等,讓各鄉鎮市公所傷透腦筋。
為了為促進土地及天然資源之保育利用,人口及產業活動之合理分布,以加速並健全經濟發展,改善生活環境,增進公共福利,因此制定了區域計劃法,對土地的使用作規劃。而非都市計劃用地,符合非都市土地分區使用計畫者,可以依照該法第十五條之一的規定,向相關機關提出聲請。如果沒有依照此條聲請,就自己做變更使用的話,按照同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可處新台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其地上物恢復原狀。如果置之不理,可以按次處罰,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採取其他恢復原狀之措施,而且這些費用要由土地或地上物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來出,非常划不來。
在台灣的農地上,常常可以看到矗立著一棟棟豪華的別墅,農地上原本是容許建農舍來方便工作,但是這樣的農舍,似乎太令人難以想像,實際上已經是當作建築用地在使用,按照區域計劃法的規定,都很可能觸法。
主管機關的人員表示說,自九十年區域計劃法修法後,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已大幅放寬,擁有農地及其它非都市土地民眾,獲許可使用的範圍也相對變大。所以若真的有需要,可以向主管機關聲請,雖然可能要繳些許規費,但總比建好的房舍被拆、荷包大失血還划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