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出售虧錢,還要繳稅嗎?
房屋出售虧錢,還要繳稅嗎?
出售房屋要證明虧錢,最重要的是要提示買進及賣出該房屋的買賣契約書(俗稱私契),及價款收付紀錄或憑證,以憑計算財產交易所得或損失,惟表示該房屋買進年度已久,恐找不到相關資料,可有其他補救方法?
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以小屋換大屋,在同一年內賣掉小屋、買進大屋,且該兩屋均作為自住,已符合「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規定,故請其補齊資料後,予於減除該筆所得。
依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出售自用住宅房屋(指所有權人或其配偶、受扶養直系親屬於該址辦竣戶籍登記,且出售前一年內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所繳納該財產交易所得部分之綜合所得稅額,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二年內,如重購自用住宅之房屋,其價額超過原出售價額者(按公契的契價為準,應檢附向地政機關辦理移轉登記之買入賣出契約文件影本),得於重購年度自其應納綜合所得稅額中扣抵或退還。這項規定於先購後售者亦可適用。
來源:台灣法律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