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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車追逐 判妨害自由

跟車追逐 判妨害自由

  巫姓男子不滿與林姓前女友因故分手,而話都沒交代清楚就要搭車離開,於是欲阻止林女撘其妹之車離去,就一路開車跟隨、追逐林女其妹之車她開快,巫男就開快,開慢的話,巫男速度也就變慢與其平行,並且搖下車窗要林女講話,甚至超車擋在施姓姊妹車子前面阻止它的去路。
  這對姊妹於是請友人報警,經警方到場處理,這場車子追逐驚險畫面才告落幕。但巫男也因檔人去路有違反妨害他人自由罪嫌之虞,移送檢方偵辦。日前法官審理,巫男坦承:林女姊妹既不下車,也不開窗,還趁他下車時,倒車迴轉後開走,他只好再上車追人。法官認定尾隨跟車、超車、擋人去路,妨害他人開車離去的權利,依妨害自由罪論處有期徒刑4月,得易科罰金。

法律教室:

  承審地院認為林女的妹妹有權開車搭載林女離開,巫嫌卻一再以一路追逐、跟隨、超車擋在前方等迫使她停車,目的就是要逼林女和他說話,以車擋住去路等方式,一再意欲藉此達到讓林女之妹停車,迫使林女無法離開而願意與其談話之目的,所以巫嫌為阻止他人離去之行為係剝奪他人之行動自由,並且妨害他人駕車通行的權利。係觸犯刑法第304條強制罪: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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