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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下載歌曲,請尊重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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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鍾性少年從EzPeer網站將未經授權之音樂下載重製,並將重製後之音樂提供同一網站之會員下載。目前檢察官因念及鍾姓少年初犯,並且坦承其過錯,故目前對鍾姓少年為緩起訴之處分,並要求鍾姓少年登報道歉。

依著作權法(下同)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著作權人專有重製其著作之權利,又依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但鍾姓少年在未取得該錄音著作權人之授權,私自在上揭之網站下載歌曲,甚至將歌曲供同站之會員下載、上傳或交換檔案,鍾姓少年之行為已侵害該錄音著作權人之著作財產權。

  民事責任部分,受侵害之著作權人可依第八十八條請求損害賠償,其賠償範圍依同條第二項、第三項之規定;且依第八十八條之一,著作權人可請求鍾姓少年銷毀所作成之物。除民事部分,鍾姓少年行為亦有刑事責任,依第九十一條第二項規定,非意圖營利而以重製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重製份數超過五份,或雖未超過五份,但其侵害之總額依查獲時合法著作重製物市價,超過新台幣(下同)三萬元,將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七十五萬元罰金。

  另著作權人可依第八十九條及第九十九條,請求將判決書全部或一部登報或雜誌,且費用由鍾姓少年負擔。復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因鍾姓少年所犯之最罪重本刑係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且少年又有悔意,並取得告訴人之同意,故檢察官以緩起訴處分,以免少年因誤觸法網而毀了人生。

  隨著科技發達,不再需要出門購買唱片,只須操縱電腦便能有悅耳歌曲,非常之方便,但此涉及著作權之相關問題,不得不謹慎。依本案,所該網站必須得到著作權人之授權,並且下載時亦必須得到該網站之授權,缺少任何一環節都有觸法之危險。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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