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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年金保險之效力,自何時開始?

國民年金保險之效力,自何時開始?

那些國民,應加入國民年金保險?國民年金保險之效力,自何時開始?

    按「未滿六十五歲國民,在國內設有戶籍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應參加或已參加相關社會保險者外,應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一、年滿二十五歲,且未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二、本法施行前,除勞工保險老年給付外,未領取其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三、本法施行後十五年內,其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之年資未達十五年,且未領取其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但勞工保險年金制度實施前請領勞工保險老年給付者,不受年資之限制。」「符合前條規定之被保險人,其保險效力之開始,自符合加保資格之當日零時起算。前項保險效力於被保險人喪失加保資格之前一日二十四時停止。但死亡者,於死亡之當日終止。」分別為國民年金法第7條、第8條定有明文,是未滿六十五歲國民,在國內設有戶籍而有「年滿二十五歲,且未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註一)」或「國民年金法施行前,除勞工保險老年給付外,未領取其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或「國民年金法施行後十五年內,其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之年資未達十五年,且未領取其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但勞工保險年金制度實施前請領勞工保險老年給付(註二)者,不受年資之限制)」情形之一者,除應參加或已參加相關社會保險者(註三)外,應參加國民年金保險為被保險人;又符合國民年金法第7條規定之被保險人,其保險效力之開始,自符合加保資格之當日零時起算;前開保險效力,除「死亡者,於死亡之當日終止」外,於被保險人喪失加保資格之前一日二十四時停止。換言之,國民年金保險效力之開始,係自符合加保資格之當日零時起算,與全民健康保險第15條:「保險效力之開始或終止,自合於第十條及第十一條所定條件或原因發生之日起算。」、全民健康保險施行細則第38-1條:「本法第十五條所稱保險效力之開始,指自合於本法第十條所定條件或原因發生日之零時起算;保險效力之終止,指至合於本法第十一條所定條件或原因發生日之二十四時停止。前項規定於保險對象復保、停保時,準用之。」之規定大致相同。另國民年金保險與公教人員保險、軍人保險、勞工保險、就業保險、農民健康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均為社會保險法之一環,研究社會保險法者,實有必要加以綜合研之;另除現行法條外,其理論基礎,亦有必要研之,以兼具理論與實務,併予敘明。

註解
註一:所稱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係指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含原公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與原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養老給付)、勞工保險老年給付及軍人保險退伍給付(國民年金法第6條第2款參照)。另依國民年金法第7條第1款規定參加國民年金保險之被保險人,於參加後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者,除改依國民年金法第7條第3款規定加保者外,應予退保(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第8條參照)。
註二:所稱請領勞工保險老年給付,係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第9條參照)。
註三:所稱相關社會保險,係指公教人員保險(含原公務人員保險與原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勞工保險、軍人保險及農民健康保險(國民年金法第6條第1款參照)。又所稱應參加或已參加相關社會保險者,於勞工保險,指應參加或已參加勞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者(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第7條參照)。


來源:台灣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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