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額查封之禁止
超額查封之禁止
案例:
老王欠林先生一百萬元,老王名下有三間房屋,各價值五百萬元,林先生取得執行名義後,便向法院聲請查封拍賣老王名下的三間不動產,請問林先生可否將老王的三間房屋均聲請拍賣?
解析:
本法第九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供拍賣之數宗不動產,其中一宗或數宗之賣得價金,已足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他部分應停止拍賣。」
本件中:
分為二部分:
一、數宗不動產鑑價結果雖已超過執行債權額,執行法院仍應拍賣:因為在拍定前是否有其他債權人聲明參與分配或是否確實超額尚難以預期,而且拍賣之不動產也可能無法拍定,如果因為一部份不動產之最低拍賣價額,足夠清償執行債權額及執行費用,就不許將其他的不動產拍賣,而拍賣之不動產又無法拍定時,可能會導致執行程序之遲延,影響債權人之權益,所以執行法院還是可以拍賣超額查封之不動產。故本件中雖然林先生查封老王三間不動產,法院還是可以對三間房屋進行鑑價及拍賣程序,林先生之行為並沒有違法,故老王不可以依據強制執行法第十二條聲明異議。
二、在拍賣程序進行中,如果有一宗或數宗不動產賣得之價金已足夠清償強制執行費用及債權額時,其他的部分應該停止拍賣,縱使有人投標,亦不得拍定。本件中如果林先生拍賣老王的不動產,賣了第一間已足夠清償林先生之債權及強制執行費用時,縱使有人投標達到最低拍賣底價,法院仍不得拍定。
來源:台灣法律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