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帳戶使用之相關法律問題
金融帳戶使用之相關法律問題
近年來,財產犯罪之型態不斷推陳出新,相關社會案件層出不窮,加上政府機關在各種媒體上的大肆宣導,使得一般民眾彷如風聲鶴唳,對周遭人士的信任感與日遽減。然而,誤將金融帳號、提款卡等交付他人使用而自陷於入罪的情形仍時有所聞,諸如:因為求職時資方要求需提供帳戶確認可匯薪後,方得錄用;亦或在報紙夾頁中以「低利貸款」之名要求貸款人提供帳戶、金融卡等相關文件作為確認或擔保之用等等。
由於不肖之徒對於以各種方式、手段蒐集而來的金融帳戶、金融卡、密碼等物件,即用來使用在財產犯罪之上,將此作為一領取不法詐騙所得之「免洗帳戶」之用。是故,不論以何種型態、何種緣由請求相對人提供,一旦將金融帳戶等相關文件交與不肖之徒,事實上即是陷自身於「幫助犯罪」的風險當中。
為何盜用帳戶、密碼之案件在司法實務上總是屢見不鮮?對於受詐騙而匯入金錢的受害人而言,政府有便捷的防詐騙專線可提供迅速報案的徒徑,受害人因而得以積極向警方報案,又所陳報者因屬於特定帳戶,自然容易循線查調年籍、帳戶交易明細等資料,對檢警機關來說,證據取得並不困難。
對於提供帳戶的嫌疑人而言,除了疏於戒備之外,通常一般民眾都存有僥倖的心態,多認為提供非主要使用的空白金融帳戶等物無關緊要,不一定會為警查獲;即便查獲了,多半會認為只要表明因大意而認錯悔改,多半能藉由法院易科罰金甚或緩起訴的方式賠錢了事,因此相同的事件總是不斷上演。
提供金融帳戶成為幫助詐欺案件之嫌疑人,在過去定罪的機率極高。近年來陸續在台南、台北、士林等地方法院出現了無罪判決的案例之後,司法機關在審判或偵查時多會參酌嫌疑人實際的金融往來情況加以判斷,直接以嫌疑人辯稱不知而難以採信定罪的機率逐漸下降。然而,除了涉嫌幫助詐欺的刑事責任需要背負、必須面臨數次的司法機關的傳訊與審訊,{費時間與精力外,更麻煩的,是帳戶的凍結與金融活動交易的困難!
一般檢警在處理相關案件時,多會將嫌疑人所提供之帳戶列為「警示帳戶」而凍結;更甚者,檢警很可能會以嫌疑人其他帳戶亦有另行偵查之必要,同樣將其他帳戶凍結致無法提領。此種情況,將造成嫌疑人在生活所需或商業交易活動的不便,不知能以何種方式解除對帳戶的限制,也對於後續可能會產生的相關事宜產生不安,嚴重影響工作和生活。
根據民國95年發佈之「銀行對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之存款帳戶管理辦法」之規定,第9條第1項:「警示帳戶之警示期限自每次通報時起算,逾 5 年自動失其效力,但有繼續警示之必要者,原通報機關應於期限屆滿前再行通報之。」;第10條第1項:「依法扣押或禁止處分之存款帳戶及警示帳戶,嗣後應依原扣押或通報機關之通報,或警示期限屆滿,銀行方得解除該等帳戶之限制。」在在都顯示出被列為警示帳戶後,若欲回復,幾乎都須待釐清嫌疑獲事件結束後方認無警示之必要而解除,而偵審程序耗費時日,短則數月、長則年許,對嫌疑人的影響即不證自明。
又同辦法第13條第5款規定:「銀行受理客戶開立存款帳戶,應實施雙重身分證明文件查核,身分證及登記證照以外之第二身分證明文件,應具辨識力。銀行應確認客戶身分,始得受理客戶開立存款帳戶,如有下列情形,應拒絕客戶之開戶申請:五、客戶開立之其他存款帳戶經通報為警示帳戶尚未解除者。」由此亦可知,一旦嫌疑人手上有警示帳戶時,欲申請新帳戶為運用,事實上亦十分困難。
由上述可知,面對自身帳戶的保管與運用,都應該以更謹慎的態度處理,除了一般可知的繁冗的刑事程序與可能的罪責之外,對自身財務管理的影響更直接的且巨大!務必小心為之!
來源:台灣法律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