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發票舊案 教授為授權公務員
最高法院兩年前一件假發票案判決,認定國立大學教授受託採購,屬於刑法第10條第2項第2款「授權公務員」,依貪污判刑確定。
彰化地檢署偵辦大學教授不實核銷經費案,起訴10多名教授,引發學術界爭議,國科會、教育部與中研院6日發表聲明,籲檢方勿以貪污罪追訴,盼外界多了解學術研究的本質。
由於有多個地檢署偵辦類似案件,檢察總長黃世銘去年間邀請台灣高檢署及承辦案件的地檢署檢察長、承辦檢察官,討論接受國科會補助經費從事科學研究並兼辦採購業務的公立學校教授,是否具有刑法上公務員身分的疑義。
多數地檢署依據最高法院100年台上字第459號刑事判決見解,主張「肯定說」,黃世銘也支持檢方所討論的共識,認為涉案的公立學校教授具公務員身分。
最高法院的這項判決,源於前嘉義大學食品科學系教授余哲仁於民國90年11月間,與綠益康公司簽約,以超臨界二氧化碳分餾技術做3項研究,綠益康公司提供研究經費新台幣180萬元。
依照判決書,余哲仁想購買每台17萬元的酒精泵浦2台,卻未依「採購新台幣10萬元以上設備須由校方公開採購」的規定採購,反而要求販賣器材的業務經理以採購「零件」為名,將34萬元的價款分載於4張發票,每張不超過10萬元。余哲仁因此遭起訴。
余哲仁於法院審理時主張,他僅負責教學及研究工作,未兼辦學校行政工作,不算公務員,綠益康公司給學校的經費也不是嘉義大學的「公款」。
依法院更三審的判決書,法院認為,委託簽訂的合約簽訂後,綠益康公司提供嘉義大學180萬元經費,已繳入學校的「校務基金」,屬學校公款。
法院認為,余哲仁是研究計畫的主持人,負責研究計畫中相關所需器材的採購、報銷等,其採購行為是因受嘉義大學依法委託,而從事與學校有關採購公用器材的公共事務,屬於修正後刑法第10條第2項第2款的「授權公務員」。
最高法院認定,余哲仁自行訂購2台酒精泵浦,再以嘉義大學購買「零件」名義核銷研究經費,有詐領經費的犯意,觸犯貪污治罪條例中公務員利用職務上的機會詐取財物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褫奪公權4年,並追繳犯罪所得。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