侮辱自然人、法人、公務員有差嗎?
侮辱自然人、法人、公務員有差嗎?
一、自然人及法人(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
處罰的法條就是明定公然侮辱人才予處罰,反面的意義即如果侮辱的不是人就不可能處罰。人在法律上有兩種含意,一種是自然人,另一種便是依法律規定成立的法人,像公司、合作社、農會、漁會以及人民團體已經依人民團體法的規定,向法院辦妥法人登記成為法人,都是這個法條中所稱的人。觸犯本法者可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
二、公務員(刑法第140條侮辱公務員公署罪)
(一)侮辱公務員罪: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
(二) 侮辱公署罪:
對於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也同樣是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
侮辱公務員罪是比侮辱一般人罰責重的。
來源:天秤座法律網